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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引航过程中,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使用VHF无线电话的规定;码头公司生产调度部门、拖轮、码头指泊员均应配备VHF无线电对讲机,开启16、80工作频道,随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报告:
  (一)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
  (二)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有碍安全航行的障碍物;
  (三)异常的飘浮物;
  (四)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
  (五)被引航船舶存在的隐患;
  (六)按有关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尽快与深圳港监和引航站取得联系,汇报情况,听取指示;
  (二)接受和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三)在24小时内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递交水上事故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被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因引航员的过失发生水上事故,引航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被引航过程中,不免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船长应当在驾驶台,确需短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但船长应当尽快返回并示意引航员。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登、离被引航船舶时,船长应当安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引航梯,以保障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第三十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引航员上下被引航船舶和码头的安全工作,晚间上下船舶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一条 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主要尺度、吃水及其它与引航服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码头公司对引航船舶靠、离泊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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