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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出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深圳港监的《船舶出港许可证》或者《船舶出港签证》实施引航。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服从引航站的引航调度,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四章 引航的实施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在引航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外交礼节,廉洁自律,文明引航。
  船长应当尊重和信任引航员,并给予应有的礼遇。
  第十七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在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十八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船长了解被引航船舶的操纵性能等情况,并向船长和拖轮船长介绍引航方案。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航船舶引抵引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
  第二十条 确因恶劣的天气或海况,引航员不能安全离船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中国境内能使引航员安全离船的地点,并负责引航员返回的费用,但事先应当征得深圳港监和引航站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报告。
  (一)浓雾及其它气象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深圳港规定的限度;
  (二)靠、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被引航船舶不适航或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四)恶劣的气象、海况对被引航船舶和引航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五)被引航船舶的引航梯不符合安全规定;
  (六)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坚持引航船舶。
  在暂停、终止引航前,引航员应当将船舶引至安全和不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的地点。
  因前款(六)项规定暂停或终止引航的,引航站应及时安排适当的引航员实施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对引航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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