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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口的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计收引航费的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引航员政治、业务培训计划。
  (六)港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深圳港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的有效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 深圳港的引航锚地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引航锚地。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东部引航锚地:
  22°35′22″N 114°20′00″E
  22°34′29″N 114°20′00″E
  22°34′29″N 114°18′30″E
  22°35′22″N 114°18′30″E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西部引航锚地:
  22°24′52″N 113°52′33.6″E
  22°24′52″N 113°53′08″E
  22°23′00″N 113°53′51.6″E
  22°22′48″N 113°53′12″E
  第十条 深圳港口的引航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费收规则和费率标准。

第三章 引航的申请

  第十一条 进入深圳港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4小时之前向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向引航站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站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称号;
  (二)船长、船宽、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功率;
  (三)装载货物种类;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进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引航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当根据深圳港监批准的船舶进港申请书实施引航;其它船舶,引航站可根据引航计划直接实施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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