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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凭批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从事国际的船舶理货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由交通部统一发给《许可证》:
  (一)业务规章和理货单证;
  (二)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第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换领《许可证》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未依前款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的,其从事国际船舶理化业务的资格自《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变更名称、股份、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深圳港区内的港埠企业,应为国际船舶理货企业进港经营理货业务提供协助。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和港埠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做好理货业务。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成件货物和集装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和出证;
  (二)集装箱装、拆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出证、施封和验封;
  (三)散装货物的计量、交接和制单;
  (四)制作货物、集装箱积载图和分舱单;
  (五)监督舱内货物的装卸;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外贸进出口货物交接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四)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理货员证书》,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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