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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算草案;(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主要内容和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送计划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计划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初步审查时所必须的其他材料。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三)预算执行是否出现赤字;(四)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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