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失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整方案和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审查批准的计划或预算部分变更方案、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年度用地计划调整方案、年度人口计划调整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决算,以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列报告或者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条所列报告或者方案,报告人者或提案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国土有偿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收益等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二十日前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检查机关。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和问题。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被检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送交被检查机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