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所涉及违法行为与主要事项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
(四)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五)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将案件调查人准备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副本作为附件。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由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签名,通知书应署明通知作出时间。
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申请,是否允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听证人员在正式举行听证前的准备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宣讲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主持、指挥听证活动。
听证活动的基本方法为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的步骤为:
(一)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并举证;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证人发言、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人宣读勘验笔录,并作出相应说明;
(四)案件调查人员援引、阐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依据,并作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
(六)第三人发言、当事人提出证人发言,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并作出相应说明;
(七)当事人与调查人员相互质证;经当事人要求并经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许可,鉴定人、勘验人可以作出简要说明或补充说明;
(八)首席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补充发问,进一步澄清关键事实与证据;
(九)双方就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与处罚建议相互辩论;
(十)当事人就事实、证据、处罚建议作最后陈述;
(十一)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二)由听证参加人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可以修正、补充本人发言部份的笔录,并就其他人发言的笔录情况作出评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