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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的提问。
  当事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可以向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除可以亲自参加听证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听证代理人;
  律师或其他公民,均可以被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影响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而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律师为其代理人,当事人不愿接受的,可以拒绝。指派律师的代理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及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解除听证代理人的权限,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为听证代理人;
  (四)陈述、举证、质证、申辩;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六)以工本价取得全部案卷副本。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某一行政机关内部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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