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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到场作证;
  (五)将有关通知及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六)就案件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询问;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八)指挥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九)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在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处罚及如何处罚的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
  听证员协助首席听证员履行第一款第(五)、(六)、(七)项等职责。
  第十二条 首席听证员、独任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予听证工作。
  第十四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首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予听证工作。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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