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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失效]

第二章 组织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以市政府或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市政府或区政府领导签署明确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受委托组织不得自行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和组织作为组织听证机关。
  第七条 听证活动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组或独任听证员主持。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300000元或30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的,应成立听证组实施听证活动。听证组由首席听证员与2名以上听证员组成。
  拟作出前款之外的其他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独任听证员主持实施听证活动。
  第八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指定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书记员应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听证员实行统一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或负责法制事务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担任听证员。
  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听证员实施统一培训考试,颁发听证员证书。听证员证书两年审验一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将拟作为听证员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将拟作为听证员的人员名单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由行政机关首长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
  首席听证员由组织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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