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合同鉴证和履行监督工作。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或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指导。对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双方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有关规定,随意辞退职工和职工擅自离职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依法纠正。
四、积极探索并建立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当前要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推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要建立和完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或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主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的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把劳动关系和劳动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用人机制。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考核、升降、奖惩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辞退职工、经济性裁员和职工辞职等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要抓紧建立完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增强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六、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地要结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引导企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与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劳动特点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形式,依据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和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当前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稳妥地试行经营者年薪制。要积极探索并试行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控制线等调控办法,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形成工资增长约束机制。
七、各地要加快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失业保险要尽快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应专款用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开辟新的就业门路,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且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再就业。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或失业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含基金)。原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其转制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