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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
 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 粤府〔1996〕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4年开始,我省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6年6月底,全省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已有730多万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占上述企业职工总数的97%,基本实现了我省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目标。但是,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分用人单位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只签订了短期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用人机制尚待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尚未健全,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少数地方和企业的固定工转制工作尚未完成,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进程较慢等等。为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企业用人机制的转换和有效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完成固定工转制工作的地方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1997年上半年内,全面完成劳动合同制改革任务。中央、部队和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督促所属企业尽快与职工全面订立劳动合同。各地要着重加强对金融系统、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督促,尚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抓紧订立;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修改补充或重新签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进行科学设岗定员,明确岗位规范,修订完善厂规厂纪,建立健全以定员定额、岗位测评和考试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管理制度。要根据生产工作岗位需要与保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期限。对合同到期的富余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仍无法安置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于在政策保护线以内的职工,应按规定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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