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和完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协调,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战略,制定环境规划、法规和标准,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对政府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产业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充分发挥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组织和协调作用。要继续健全内设机构,充实环境保护一线执法力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更新、完善、充实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监测水平。加快全市大气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建设,创造条件建立全市污染指数预报制度。
六、完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投资政策,拓展环境投资渠道,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进行大胆改革,在全面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开征城市排污费,建立市环境保护基金,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形成既符合我市实际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境保护投资模式。责成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资金继续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排污单位自筹。投资部门和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资金,并要提高建设项目投资中用于“三同时”的比例和技改资金中用于污染治理的比例。
有关部门要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责成市环保局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拟定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七、大力推进科技进步,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及技术推广项目,建立专项经费给予扶持。要针对我市环境问题的特点,积极研究、开发、引进或推广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市环保局要加快组建深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并全面展开ISO14000认证工作,增强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