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要在贯彻执行国家、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从我市实际出发,高质量制定一批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重点是围绕现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同时做好我市现有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要逐步完善政府内部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政府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突出解决重点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按照《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下决心解决长期困扰我市的重点环境问题。
要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并注意搞好与省“南粤碧水工程计划”的衔接。严格审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新建项目,强制关闭污染企业和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三无人员”居住区,建设深圳水库全流域截排污工程,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要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备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区域和单位,要下达建设期限,在限期内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对分散、量小、又无法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要强制安装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污染严重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小制革、小电镀、小化工及漂染等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保证工业体系完整需要的水污染工业,有关部门要采取建设水污染型工业集中区的办法加以统一治理。综合治理深圳河、布吉河,提高主要河流防洪标准和水质标准。加快观澜、平湖、沙盐等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