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6年12月13日 深府〔1996〕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实现到200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城市生态良性循环,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全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市长对全市环境质量负总责,区、镇长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分管副市长和区、镇分管副区长、副镇长具体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形成辖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九五”期间各自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有关基层单位,督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在任期内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不得晋升职务,不得给予先进称号等荣誉和奖励。各区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应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措施。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保证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并提出相应对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或调整生产力布局时,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要严格控制发展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或产品。努力实现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协调统一。
二、坚持依法治市,强化环境保护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