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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在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镇村集体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占有的资产份额及投资收益;
  (五)国家无偿资助或对镇村集体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六)镇村集体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七)镇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八)依法属于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九条 镇村集体资产产权属于本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市、区、镇可根据需要设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有关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对镇村集体资产存量、增量的调查、登记;
  (三)集体资产管理的其它指导、监督工作。市、区主管部门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资产的评估

  第十一条 镇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破产清算;
  (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股份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镇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更换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四)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镇村集体资产评估前,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市、区主管部门申报;评估结果应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五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10%的成员附议,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 资产的经营

  第十六条 镇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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