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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7日 深府〔1996〕3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镇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镇村集体资产,指镇村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
  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镇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无偿占用、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它侵害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产权界定

  第七条 镇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及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镇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
  (二)镇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珍贵水产苗种、林木、果树和基础设施等;
  (三)镇村集体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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