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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1996年12月20日 深府〔1996〕341号)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鸣笛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二、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和使用声响防盗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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