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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九)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二)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维护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威;
  (三)组织本公司员工代表同公司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代表员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单项协议;
  (四)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五)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六)在本公司的属下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5、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6、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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