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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深发〔1996〕31号)


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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