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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七条 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 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九条 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条 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5分钟、夜间10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条 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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