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9月5日公布 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