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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对在穗
 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穗府〔1996〕8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
         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以及《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1〕122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是指: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约来穗进行技术、管理及其它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来本市高等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在本市高等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 在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羊城友谊奖”: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本市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本市培养人才,向本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羊城友谊奖”的申报。由聘(邀)请或项目承办单位填写《羊城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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