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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职位评价是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对职位进行三方面的评价。一是按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位设置数量应为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的原则,评价职位设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各职位之间职责是否交叉、重叠,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是否饱满。三是评价职位设置的层次和等级与机构规格、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和部门、职责的重要程度是否相应。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职位调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编制数额进行,方法及要求是:
  1.分解职能。将“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进行逐级逐条分解细化,直至每一个职位,并层层明确其职责。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职位的层次。职位的设置层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就低不就高,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职位的层次结构要严格按照职数限额比例设置。
  4.确定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数进行;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广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执行。
  原则上一个职位只能确定为一个职务层次,但考虑到在过渡阶段,现有人员职务与所设职位出现不相应的实际情况,允许某些非领导职位的职务层次有一定的幅度。具体规定: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原则上可浮动一个职务层次。凡浮动任职的,仍按现职位填写《职位说明书》。领导职位只能一位一职,不能浮动。
  5.确定职位的级别。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级的统一标准和要求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
  6.确定职位的数量。职位的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以有效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准,按照本单位的编制数额,以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以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作为基本的衡量单位而确定。不够一个工作人员一半工作量的不宜设置职位,能合并的职位应合并,可设可不设的职位不设。
  设置职位必须考虑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在满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再考虑局部的职位设置。
  (三)编写《职位说明书》。
  1.编写的范围。
  (1)凡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政府部门领导副职(其他单位领导正职)及其以下领导职位。
  (2)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单位和部门所设置的所有非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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