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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穗府〔1996〕7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经市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三高农业者,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
  (四)积极培训管理人员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属港澳人士应征询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的意见,属外籍人士应征询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的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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