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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资金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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