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机动车洗车场的,按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五项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违法收入难于查清实际数目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不正当手段经营,强制车辆清洗的,按照交通部《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按照交通部《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除由物价部门按
价格管理条例处罚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屡犯的,收缴票据或责令停业整顿。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按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经营许可证》三个月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随意排放不符合环保部门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由环保部门按环保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年度审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纪,秉公办事。在机动车清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始经营的机动车洗车场,其经营者应当按本规定申请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