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的通知
(1996年9月15日 深府办〔1996〕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净化我市人口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针对我市外来人员超计划生育比较严重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超计划生育的外来人员进行清理。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按照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1985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超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的,1991年1月1日以后超生一个或一个以上小孩的,包括在户籍所在地或在我市受过处罚或未受过处罚的。
(二)瞒报超生情况的。
(三)不服从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
二、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同时抽调计生、公安、工商、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日常清理工作。市政府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计生办。
(二)抓好试点。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在今年秋季计生集中服务行动中,应先选择一两个镇(街道办事处)做试点,重点清理有相对稳定居所的超计划生育暂住人员,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各单位在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中,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被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要防止简单粗暴态度,同时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