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深府〔1996〕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
《规定》第
五条和第
六条,深圳市体育发展中心应按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体育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体育市场管理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全市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对
《规定》第
二条第(二)至(四)项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