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的管理,确保外资按时按量到位。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项目,外商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投资比例用外汇缴足股本金,不得在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作股金投入。所缴股本金必须按规定用在项目建设上,不得擅自抽走。
(四)严禁房地产企业以外的企业将流动资金以各种名义转移到房地产项目,违者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所挪用的资金。
三、清理房地产各项收费和地价,理顺商品房价格,降低售价
各级政府要责成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房地产各项收费和地价,减轻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负担。
(一)要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制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粤府办〔1995〕83号文)要求,对房地产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把房地产各项收费降到占开发成本的20%左右。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核价时,应相应调整其售房价格。
(二)要合理解决房地产开发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费用分摊过重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房地产开发配套标准并合理明确建设责任,对于商业性、盈利性设施的建设应实行谁经营、谁收益、谁负责投资的原则,由有关企业合理负担。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开发用地的地价和缴款期限,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地价偏高的问题。
(四)地方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合理调整房地产税收的基数、比率和征收方式,减轻税负。
四、狠抓商品房促销工作,尽快回笼资金
各级政府和银行要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大力开展商品房促销工作,解决商品房滞销问题,尽快回笼资金。
(一)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创造条件,比照有关政策和优惠条件,使部分滞销的商品住宅转化为微利房、解困房,由政府组织收购并出售、出租给住房困难户。
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增加安居工程建设,缓和城镇普通居民住房困难。
(二)银行要有选择地开展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业务,启动盘活银行资产存量。
1.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5〕220号文)的规定。
2.目前我省各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的发放,只限于城市居民个人购置住房。发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银行或其委托的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省统一考核的房地产估价员,所评估的价值;(2)借款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买住房价格的30%;(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现阶段不得对高级商业用房、豪华住宅、别墅提供个人购房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