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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 粤府〔1996〕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对推动我省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据最近对省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调查,普遍存在批出土地过量,闲置的开发用地多;开发规模失控,在建规模过大;房地产开发各种费用过高,房价居高不下,商品房空置量大等现象,从而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在房地产上,加剧了资金紧缺的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消化、调整、盘活”的方针,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理顺价格,促进销售的原则,盘活房地产占压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
  (一)各级政府要责成国土部门牵头立即组织调查,摸清已批出的开发用地的存量、构成及开发情况,提出控制开发用地的措施,制定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
  (二)从今年8月份到明年底,为我省房地产调整、消化期。在此期间,除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工程外,各市原则上不得新批商品房开发用地,严格控制其它建设用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旧城区原划拨的土地,经批准并补办出让手续改为开发用地的,应纳入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从严审批。
  (三)对开发企业现存开发用地进行清理,重新合理配置。
  1.开发企业已取得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超过1年未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或已申请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规划部门注销。
  2.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使用单位无资金和开发实力,逾期不投入开发的,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各地要立即制止无计划、无节制用地。在经济建设中“以土地集资”、“以地换路”、“以地换项目”的,其所用土地要依法经过用地审批方可实施。
  二、严格控制房地产建设规模和新开工项目
  (一)各地应集中资金搞好现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国发〔1995〕13号文件规定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调整、消化期期间,一律不再立项和开工。
  (二)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除与高新技术项目、工业项目相配套的商品房外,一律不得上其它的商品房项目。严禁借高科技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名义上大型别墅项目和旅游度假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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