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2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
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 粤府办〔1996〕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治理我省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总的是好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自立名目,硬性要求木材收购部门在收购木材时“搭车”收费,如普九教育费、公路基金、统筹费、山林保险费、乡镇管区管理费、护林费等;一些地方政府向木材收购企业硬性摊派上交利润;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硬性规定木材经营企业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将专项工业用材供应给地方企业。上述行为导致木材收购企业压低木材收购价,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林农,加重了林农的负担,损害了林农的利益。为了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必须进一步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检查清理木材收购中的“搭车”收费,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50号)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粤府〔1995〕97号),认真检查木材收购中的收费行为,对各种“搭车”乱收费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按《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