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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5)坪山河农灌用水区。
  从梅沙尖发源地到与惠阳县交接处上洋断面,共长24.8公里。
  (6)一般景观用水区。
  除《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所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述水功能区划分以外的河流,均划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2.主要河流远期(2010年)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供水水源规划报告》,到2010年,将茅洲河、龙岗河、坪山河的农灌用水功能区调整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其余河流水环境功能保持不变。
  (二)主要水库、湖泊水环境功能区划。
  1.饮用水源功能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1995〕196号),下列水库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铁岗水库、石岩水库、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梅林水库、茜坑水库、松子坑水库、赤坳水库、清林径水库、黄龙湖水库、径心水库、三洲田水库、铜锣径水库、甘坑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打马坜水库、红花岭水库(上、下库)、大山陂水库、矿山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金园)水库、炳坑水库、罗屋田水库和白石塘水库。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见深府〔1995〕196号文件。
  2.一般景观用水区。
  市区内提供旅游景观用途的水库和湖泊,包括银湖、洪湖、东湖和荔枝湖等划分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见附件图一和图二。
  四、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遵循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原则,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类型,深圳市地面水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相应的规定。具体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类标准。
  农灌用水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及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般景观用水区执行GB1294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C类标准,该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
  (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深圳市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产生供需争议时,应遵循饮用水源优先保护的原则,其次为景观用水、农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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