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
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深府办〔199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及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粤府办〔1995〕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工作,由市政府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由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物价局负责。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商品房建筑取费登记表》(附表略),于1997年1月底以前报市物价局(联系人:周祖园,电话:5565664,地址:深圳市桂园路红围巷新世界宾馆411房,邮码:518001)。
三、1997年2月底以前,市物价局根据收集的情况对房地产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
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治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牵头负责,省国土厅、监察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派人参加。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由省物价局及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应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现有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按照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凡未经中央或省政府(或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先停止执行,由当地治理收费领导小组审查,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确有必要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立项(含合并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级市应将清理情况报省物价局,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省物价局、建委、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