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统战部、
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处《关于制止乱建寺庙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深办发〔199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一、二类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处《关于制止乱建寺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制止乱建寺庙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按照国家的宗教政策,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开放了一些寺庙教堂。这些寺庙教堂在政府宗教部门及各爱国宗教团体的管理下,宗教活动基本是正常的。但近来发现少数单位、个人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由,超出宗教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范围,未经批准,擅自恢复或乱建庙宇和香火点(绝大多数不属于佛、道教);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乱塑佛像或其他神像,设功德箱,搞开光活动,收取布施,借机敛财;少数镇、村出现了以认祖联亲为名,将已废止的宗族祠堂重新修复,搞封建宗族活动。这些现象的出现,混淆了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引起宗教界人士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为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建寺庙、乱塑佛、神像等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通过学习宣传,使各部门各行业真正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凡涉及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务,都必须按
《条例》规定处理。各区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地区寺庙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建寺庙、香火点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等不正之风。对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庙宇,要坚决制止,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二、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把好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关。根据中发〔1982〕19号和〔1991〕6号文件精神及
《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各地凡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形势发展和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需要新建和重建佛道教寺观的,应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建佛道教寺观。对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规定乱建寺观,或打着佛道教的旗号,乱建各种神庙、香火点的,各地村委、居委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