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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2.未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属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以下政府自定的,一律取消。属地级以上市政府(含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合理的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也要先停止执行,然后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审核,再报省政府审定。
  3.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交叉重复、收费范围过大、标准偏高的,应修改文件,分别予以调整。
  4.收费文件规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而实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上述第2点原则处理。
  5.行政、司法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的各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属合法不合理的,要修订收费范围和标准;属合理不合法的,按规定权限报批认可;属不合法不合理的,坚决取消。
  三、清理办法和要求
  这次清理收费文件的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省制定的,由省物价局和法制局负责清理。各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清理本地颁发的收费文件,并逐一提出审核意见;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逐一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审核。各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应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件登记表》(附表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于1996年10月15日前完成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市政府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审核收费文件的情况,填写《清理收费文件情况统计表》(附表二),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各市审定保留继续执行的收费文件,应按附表一内容填写清楚,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备案。
  各市、县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省直各部门自行发文收费的,也请按附表一内容填列,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这次清理收费文件工作,对清理出来的收费文件要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整改,并公布执行。对拒不取消、纠正不合法收费文件或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应坚决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清理期间,省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清理文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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