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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 深府〔1996〕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粤府〔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办公室负责清理本区、镇政府颁发的收费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件登记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含市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文件,通过清理,应一律取消。对拒不取消、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文件签发人的责任。

            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治理乱收费阶段性成果,解决费出多门问题,深入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涉及收费的文件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于1996年8月30日前颁发的涉及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等,下同)的各类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统称“收费文件”);已废止或已取消收费的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1.清理范围内的收费文件,凡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收费规章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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