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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深府〔1996〕3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资金,促进经济发展,1995年10月,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在宝安、龙岗两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该政策实施一年来,效果比较明显,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政策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深府〔1995〕239号文件及其附件,使房地产业更加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40(含4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1个,50(含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2个。
  二、购房者可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亲属入户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应在18岁(含18岁)至50岁之间。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劳动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
  (3)以家庭为单位的入户者,户主须满足条件(1)、(2),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入户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没有犯罪记录。
  购房者所购商品住宅入住人员,须以家庭为单位。
  三、购房入户者须为非农业人口。具有干部、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购房入户须凭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辞职证明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国家规定的十个边远地区的干部、职工不享受本购房入户政策。
  四、企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可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申办蓝印户口。购房面积和入户指标与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标准相同。企业为职工申办蓝印户口,入户者条件与个人购房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条件相同。
  五、持蓝印户口妇女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以入户指标,担缴纳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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