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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局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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