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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十七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地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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