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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深府〔1996〕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贪污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设复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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