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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解聘,由经理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理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核查,报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属下全资企业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属下企业担保事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八)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置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九)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一次的权力;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经理作为经理的助手,受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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