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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秘书就会会议题和内容应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九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设立董事会专项基金。
  第四十条 由董事会秘书处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兼职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基金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章 董事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考核董事长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董事长的指标:
  1.总资产;
  2.净资产;
  3.实现利润总额;
  4.上交利税额;
  5.销售总额;
  6.创汇总额;
  7.净资产增长率;
  8.实现利润增长率;
  9.净资产利润率;
  (二)考核董事长的方式:
  1.对董事长报酬实施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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