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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审核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
  (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事项;
  (五)审核属下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审核意见;
  (七)督促检查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财务部门成本、利润等财务计划;
  (八)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九)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公司本部对外贷款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财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着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专门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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