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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广阔,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
  (三)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由“深圳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认定。
  第二十七条 市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受董事长委托,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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