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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董事任届期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解除董事职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代表国有产权的董事,需经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交叉任职,即可兼任党内职务和公司其他领导职务;
  (五)非股东董事有权获得与股东董事相应标准的报酬或津贴;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的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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