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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深府〔1996〕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是指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属下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九)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决定任免属下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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