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县、区)所有设计、制造、改装、安装、维修和使用起重机构的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含改装、维修,下同)、使用和报废等由市劳动局实行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和各类电梯(包括客梯和手扶电梯、货梯、客货两用梯、杂物电梯、医用电梯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第七条 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
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