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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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