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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
  第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而编印的一次性、非营利性的出版物,主要范围如下:
  (一)纪念性画册、特刊、专刊、招贴宣传画;
  (二)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超出本单位范围使用的宣传性图片(含成套照片);
  (三)文史、修志类资料,供内部交流参考用的文件汇编、学术论文汇编类的图书;
  (四)用于对外宣传的画册、图书等文字、图片出版物;
  (五)超出本单位范围使用的学习资料性(含政治、业务学习和科技、科研等资料)图书;
  (六)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的正式教材以外的其他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复习资料等;
  (七)用于交流而印数较少的文学艺术类出版物;
  (八)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内部出版物。
  第四条 凡“年鉴”、“名录”、“概况”等类图书和文化生活服务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必须由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出版。
  第五条 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版者限于能对作者及出版物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单位,个人不能出版;
  (二)出版物确因工作业务需要而又无法在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
  (三)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出版单位的工作业务一致;
  (四)有出版经费保障。
  第六条 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程序:
  (一)出版单位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必须向市文化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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